第三十九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,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。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。死者有遗嘱的,船长应当予以证明。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,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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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、听证的期间,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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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吴鹏 · 来源:tutorial网
吴鹏,资深行业分析师,长期关注行业前沿动态,擅长深度报道与趋势研判。